青岛亚东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青岛亚东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执异259号
申请人:**。
申请执行人:青岛亚东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山路**(滢海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1635703903。
法定代表人:律运鹏,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市驻青机构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青岛市市**沈阳路**甲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606381G。
法定代表人:宋昌国,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亚东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驻青机构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受让本案全部债权为由,向本院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受让本案全部债权为由要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其提交的证据包括:一、《债权转让协议》,记载青岛亚东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将本案债权全部转让给**。二、《债权转让通知书》,记载青岛亚东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已经书面通知青岛市驻青机构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次债权转让,《债权转让通知书》已经被签收。三、《指定收款人确认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存单复印件、《中国银行国内汇款付款通知单》复印件、《收据》,待证事实为申请人**已经支付债权转让对价款。
青岛亚东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确认本案债权已经全部转让给申请人**,已收到全部债权转让款,已书面通知青岛市驻青机构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查明,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对青岛亚东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青岛市驻青机构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5)北民初字第572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调解协议如下,青岛市驻青机构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16年5月30日前支付青岛亚东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工程款933531.50元,若逾期支付则按每日千分之二支付2012年5月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滞纳金,案件受理费减半后与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为11567.50元由青岛市驻青机构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青岛亚东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以(2016)鲁0203执1656号立案执行。2020年8月8日,青岛亚东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将本案债权全部转让给**,并已向本院书面确认本次债权转让。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人**向本院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为(2016)鲁0203执1656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继受(2015)北民初字第57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青岛亚东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朱晓菲
审判员  周桂莲
审判员  曲永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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