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亚东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与***、青岛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7918号

原告:***,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代理人:王来成,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胜男,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疆新源县。

被告:青岛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律运鹏,总经理。

被告:青岛亚东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律运鹏,总经理。

被告: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住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肖全德,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亚东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桂修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于云杰

书记员韩德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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