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7915号
原告:***,男,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山亭区。
委托代理人:王来成,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胜男,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疆新源县。
被告:青岛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律运鹏,总经理。
被告:青岛亚东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律运鹏,总经理。
被告: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住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肖全德,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亚东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桂修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于云杰
书记员韩德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