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民初946号之一
申请人:青岛锦孚泰兴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后海西社区东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53778992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亚东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山路12号(滢海大厦)A区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1635703903。
法定代表人:律运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锦孚泰兴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亚东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亚东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 源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邵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