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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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甬鄞商初字第235-1号
原告(反诉被告)宁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34882-1),住所地宁波市××现代门窗市场A-2。
法定代表人应××。
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市鄞州××广告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34203-2),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大楼106-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宁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市鄞州××广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以被告宁波市鄞州××广告有限公司已付定金及部份违约金为由,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市鄞州××广告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及被告(反诉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被告双方撤回起诉及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计3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宁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市鄞州××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文生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