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民辖终10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业坪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兆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作会。
原审被告:王兆森。
原审被告:盛显英。
原审被告:杜吉格。
上诉人青岛业坪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47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业坪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工程合同关系,应由工程所在地的即墨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起诉称,2012年,被告购买原告的碑石、香炉等,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196890元。请求判令被告偿付货款并负担利息。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未约定履行地点,争议标的是偿付货款,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即墨市即为合同履行地。故即墨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凌屏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