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鄂0191执6514号湖北锐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锐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一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0191民初765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锐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事项为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浙江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4,943.01元,其中人民币22,227元用于交纳执行费,剩余人民币1,982,716.01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湖北锐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清偿义务。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结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