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金泰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山东众合一餐饮有限公司与山东金拱食品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20-7582众合一餐饮、金拱门等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2民初7582号
原告:山东众合一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Q6YNC6D。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236326。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天津开发区金泰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恂园里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39683886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众合一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金泰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众合一餐饮有限公司向本院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众合一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闫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