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金泰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天津开发区金泰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云锦人工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93民初3247号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开发区金泰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开发区恂园里36号。
法定代表人:王红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芸,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云锦人工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仁和街39号6栋2层1号。
法定代表人:GUOSHA,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平仄,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开发区金泰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达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云锦人工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锦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金泰达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本诉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金泰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刘倩芸,被告(反诉原告)云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锦公司反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泰达公司赔偿因逾期完工而遭受的经济损失501069.82元,其中包括因金泰达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产生的19楼除甲醛费用4500元,18楼自2019年9月11日至完工交付之日的租金、物管费,19楼自2019年9月11日至2019年11月12日的租金、物管费;2.判令金泰达公司对案涉装修施工项目质量不合格的部分(仅包括19楼已经投入实际使用的部分)进行修复、整改,并承担相应的整改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云锦公司与金泰达公司签订了《成都市室内装修施工合同-云锦项目成都办公室装修工程》,合同约定由金泰达公司对新一代信息技术孵化园B区6栋2单元18、19层房屋面积内及19层露台进行装修,合同定价180万元。施工过程中,因为金泰达公司原因导致工期持续延误。2019年11月12日,云锦公司被迫入驻未完工的场所,因此产生一系列损失,应当由金泰达公司负担。
金泰达公司反诉辩称,装修工程逾期完工系因云锦公司单方面原因造成,金泰达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云锦公司未经验收即入驻案涉工程,不应再向金泰达公司主张工程质量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延误工期。金泰达公司主张云锦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云锦公司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根据《云锦办公室进度计划列表0811》中确定的时间,消防改造应完工时间为2019年8月17日,实际完工时间为2019年9月23日。乳胶漆应进场时间为2019年8月13日,实际进场时间为2019年8月26日。消防改造、乳胶漆材料提供不属于金泰达公司的合同义务。
对金泰达公司提出的墙地砖、蹲便器、灯具晚入场导致延期,本院不予确认。综上,本院确认因云锦公司原因导致的延误工期共计50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7月初,金泰达公司对云锦公司位于新一代信息技术孵化园B区6栋2单元18、19层的房屋进行装修。
2019年8月,金泰达公司与云锦公司签订《成都市室内装饰施工合同云锦项目成都办公室装修工程》,主要约定:(1)发包人为云锦公司,承包人为金泰达公司;(2)工程地址:新一代信息技术孵化园B区6栋2单元18、19层房屋;(3)合同价款180万元,结算方式为按照单价据实结算;(4)工程自2019年7月7日开工,至2019年9月10日竣工;(5)工程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云锦公司提前使用或擅自入驻,以转移占有该装饰工程之日为工程竣工之日。由此造成无法验收和损失由云锦公司负责;(6)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云锦公司继续施工。
2019年11月12日,在未与金泰达公司办理验收、结算手续的情况下,云锦公司实际入驻了案涉房屋。
2019年11月20日前后,金泰达公司撤场。
施工过程中,因云锦公司原因导致的延误工期共计50天。
2019年12月12日,云锦公司向金泰达公司发送《催告函》,主要载明:(1)因金泰达公司逾期完工,为减少损失,云锦公司不得已在2019年11月12日入驻场地办公;(2)要求金泰达公司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并赔偿逾期损失;(3)对甲醛处理的费用应由金泰达公司承担。
2019年12月19日,金泰达公司向云锦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主要载明:(1)云锦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入驻案涉房屋,根据合同约定,该日为竣工之日;(2)对云锦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作出回应;(3)不认可除甲醛费用;(4)云锦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金泰达公司有权停工。
截止起诉之日,云锦公司累计向金泰达公司付款103万元。
云锦公司为新一代信息技术孵化园B区6栋2单元19层房屋进行空气治理,产生花费4500元。
另查明,云锦公司向案外人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的案涉房屋具体为新一代信息技术孵化园B区6栋2单元18层的1805、1806、1807、1808号房屋,19层的1903号、1904号房屋。其中18层房屋的面积为1437.59平方米,19层房屋的面积为897.47平方米。2019年10月6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标准为42元/平方米/月,即案涉房屋在此期间的租金为98072.52元/月。
2019年6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案涉房屋物业服务费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即14010.36元/月。
本院认为,民事合同系当事人订立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由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相对人均应按照合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金泰达公司与云锦公司签订的《成都市室内装饰施工合同云锦项目成都办公室装修工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即成立生效。对本案争议焦点,分述如下:
1.工程质量问题。云锦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提出鉴定申请。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装饰装修工程并未经竣工验收,而云锦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即入驻使用。现云锦公司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鉴定。云锦公司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案涉工程是否符合装修标准进行鉴定。但因为云锦公司基于质量不符合约定而主张权利本院不予支持,故对案涉工程进行质量问题鉴定殊无必要,本院不予准许。云锦公司特别提出对案涉工程在保修义务范围内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案涉工程未经验收入驻的,金泰达公司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而本案系装饰装修工程,不存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故本院对云锦公司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的鉴定不予准许。
关于除甲醛费用。云锦公司提出,该项费用系基于金泰达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所致,故属于因质量问题而主张的权利。故本院不予支持。
2.逾期完工的损失。双方合同确定的完工日期为2019年9月10日。根据合同约定,因工程未竣工验收,故以云锦公司转移占有案涉工程的日期即2019年11月12日为工程竣工之日,工程延期完工63天。扣除因云锦公司原因导致延误的50天,工程实际延误13天。云锦公司主张金泰达公司应当支付逾期期间的租金、物管费,本院予以支持。故逾期期间的租金为98072.52元/月÷30天×13天=42498.09元,物管费为14010.36元/月÷30天×13天=6071.16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开发区金泰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云锦人工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赔偿逾期完工损失48569.25元;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云锦人工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反诉案件受理费8810元,减半收取计440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开发区金泰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解文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