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金泰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东帝士东熙(上海)地毯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开发区金泰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5民初4734号
原告:东帝士东熙(上海)地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英才,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开发区金泰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恂园里3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东帝士东熙(上海)地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开发区金泰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2020年6月1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提出撤回起诉并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帝士东熙(上海)地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7.40元,减半收取计48.70元。
审判员*一帆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