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金泰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天津开发区金泰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云锦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3民初1559号
原告:天津开发区金泰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恂园里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锦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仁和街39号6栋2层1号。
法定代表人:不详。
原告天津开发区金泰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达公司)与被告云锦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原告金泰达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开发区金泰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