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金泰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山东众合一餐饮有限公司、山东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9910号
原告:山东众合一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银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Q6YNC6D。
法定代表人:李闪闪,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百伟,山东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万科城**楼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236326。
法定代表人:张帆,总经理。
被告:天津开发区金泰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恂园里**:91120116239683886X。
法定代表人:王红军,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苏,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明珠,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众合一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拱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金泰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山东众合一餐饮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山东众合一餐饮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众合一餐饮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内申请撤回对山东金拱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金泰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众合一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阮 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燕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