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1878号
原告:华西劳务分包(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园社区竹子林建业大厦201-6。
法定代表人:温宏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莉,四川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开发区金泰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开发区恂园里36号。
法定代表人;王红军,职务不详。
原告华西劳务分包(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开发区金泰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华西劳务分包(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西劳务分包(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