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金泰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天津开发区金泰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2民终24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开发区金泰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德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启源,天津苒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开发区金泰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2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28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开发区金泰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