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1794号
原告:季俊丰,男,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启源,天津苒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苒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开发区金泰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天津开发区金泰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季俊丰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俊丰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娟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