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青岛鑫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黄商初字第1811号 原告:青岛鑫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组织机构代码:06XXXX42-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鑫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鑫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