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执57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文局水文实验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艾勒哈木江·吾布里哈斯木,该实验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陈飞年,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佳薇,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圣世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闫戈卫,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文局水文实验站与被执行人北京圣世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3民初82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北京圣世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文局水文实验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就行为的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文局水文实验站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新0103执5772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依明江·吾买尔江
审判员 西尔扎提·阿力甫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媛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