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423民初1028号
原告:抚顺市大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汤图县***。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月,辽宁数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亿豪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龙腾大街304B号1层118号。
法定代表人:于平。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松坡路二段3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市大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辽宁亿豪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抚顺市大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抚顺市大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系因双方已经庭外达成和解,其撤诉理由正当,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顺市大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40.00元,由原告抚顺市大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