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423民初1036号
原告:抚顺市大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汤图乡***。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月,辽宁数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防腐产业园防腐集团11层办公楼第7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抚顺市大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抚顺市大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抚顺市大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因与被告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已经庭外达成和解,其撤诉理由正当,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顺市大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35.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抚顺市大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