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大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劚顺市大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21执20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大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抚顺县汤图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城区新华大街8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02月01日出生,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 被执行人:***(***丈夫),男,汉族,1957年03月17日出生,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大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02日做出(2020)辽0421民初2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抚顺市大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借款担保协议》合法有效;二、被执行人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04月17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抚顺市大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协议约定计算,自2019年03月20日至给付之日止);三、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双方无其他纠纷。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7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抚顺市大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6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网上财产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并对被执行人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状况也进行了穷尽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两处、车辆一台,另申请执行人抚顺市大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诉前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本院依法保全了归被执行人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暂无其他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在执行的过程当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将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裁定给被执行人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位于抚顺市××北路北段三处房产(抚房权证顺字第××、SC××83、SC××86)及400平方米的无证房产,抵押给执行人抚顺市大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二、抵顶价格为271.98万元;三、前述房屋过户到执行人抚顺市大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过户费、手续费由被执行人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四、剩余欠款双方另行协商偿还方式。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抚顺市大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向其释明执行过程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执行人抚顺市大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案被执行人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抚顺市大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抚顺市大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大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王 洋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 侯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