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81执恢80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银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被执行人青岛灯塔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做出的青仲裁字(2015)第30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0749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和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青岛银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到庭称已收到被执行人给付的全部案款,来做结案处理。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青岛仲裁委员会做出的青仲裁字(2015)第30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