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银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银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491民初865号之一
原告: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文民,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银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亓卫平,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青岛银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以“原告与被告经过平等协商,已达成协议,协议内容均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10800元,由原告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德钧
审判员  杨东宝
审判员  马 珂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于帮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