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491民初86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长河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周文民,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银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山东路**号银河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亓卫平,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银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鲁1491民初866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青岛银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72005532018010046637账户的存款1665000元。申请人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协议,并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银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72005532018010046637账户的存款1665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德州市德城区向阳大街土地一宗[证号:德国用(2015)第005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德钧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于帮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