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2财保32号之一
申请人:青岛西海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金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秋英,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良祥,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银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潘漫,职务董事长。
青岛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24日向我院提交关于申请人青岛西海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银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申请函,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9)鲁0212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银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青岛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撤回保全的申请函及申请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银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岛西海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翠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