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银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青岛西海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银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2财保32号
申请人:青岛西海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金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秋英,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良祥,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银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潘漫,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青岛西海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银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205万元的保函提供担保。青岛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青岛西海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银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翠玮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