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423民初1523号
原告:***。
被告:青岛银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辽阳东路16-19号1-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629929U。
法定代表人:潘漫,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青岛银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9月2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需继续补充证据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2元,减半收取110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 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