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丰都县武平镇人民政府与重庆市黔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4702号
原告:丰都县武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汪鹏程,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红东,重庆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云然,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黔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金,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丰都县武平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重庆市黔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20日立案后,原告丰都县武平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丰都县武平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都县武平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由原告丰都县武平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长  杜春秋
人民陪审员  秦 超
人民陪审员  成 淑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荻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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