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俄地****、重庆市黔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22民初26号
原告:俄地****,男,藏族,1990年7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拉那大书苏朗央总,女,藏族,1984年5月15日起诉,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黔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1164067XW。
法定代表人:李俊,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猛,男,汉族,1979年3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金,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肖开发,男,汉族,1957年1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肖平,男,汉族,1965年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俄地****诉被告重庆市黔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肖开发、肖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俄地****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俄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俄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6.00元,由原告俄地****承担。
审判员 毛 文 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仁青祝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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