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黄兴财与重庆市黔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4执3527号 申请执行人:黄兴财,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新华大道西段10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1164067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黄兴财与重庆市黔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渝0114民初25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黄兴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235229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缴存等财产情况。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办事处*居委*幢总层数2层、重庆市黔江区*办事处*号*幢1-*、1-*的房产,上述房产正在我院其他执行案件中进行资产处置。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以(2022)渝0114执保12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市彭水县鞍子镇人民政府未结工程款240000元,本院向重庆市彭水县鞍子镇人民政府调查该笔工程款,因该项目暂未完成结算,该笔款项暂未能支付。本院到被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进行随访调查,**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黄兴财的代理人***,其同意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渝0114执352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效力。 审 判 员  陈 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