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6229号
原告:***,男,198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被告:我家地产(胶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西石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DNN80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岛营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营海镇胶州湾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我家地产(胶州)有限公司、青岛营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依法下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