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执保650号
申请人: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华丽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营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华丽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华丽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青岛营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华丽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612民初381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华丽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青岛营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华丽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华丽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青岛营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华丽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