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营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胶州城建环卫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7315号 原告:***,男,1971年6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青岛胶州城建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滨州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C5MC744。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青岛营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营海镇胶州湾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3739657L。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原告***与被告青岛胶州城建环卫有限公司、青岛营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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