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5537号
原告:青岛金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北关街道小***。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胶州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胶州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我家地产(胶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九龙街道西石河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营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九龙街道胶州湾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青岛金辰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我家地产(胶州)有限公司、青岛营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青岛金辰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金辰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金辰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青岛金辰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