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营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金辰商砼有限公司、我家地产(胶州)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5537号 原告:青岛金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北关街道小***。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胶州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胶州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我家地产(胶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九龙街道西石河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营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九龙街道胶州湾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青岛金辰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我家地产(胶州)有限公司、青岛营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青岛金辰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金辰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金辰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青岛金辰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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