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24民初1878号之一
原告:温州永成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曙东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蔡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琴,浙江嘉瑞成(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黄田街道上***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黄田街道上***。
法定代表人:杨建东,主任。
原告温州永成水利水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嘉县黄田街道上***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永成水利水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1元,减半收取计3100.5元,由原告温州永成水利水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蓬勇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长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