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永成水利水电有限公司

温州永成水利水电有限公司、永嘉县黄田街道上白岩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24民初1878号之一

原告:温州永成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曙东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蔡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琴,浙江嘉瑞成(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黄田街道上***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黄田街道上***。

法定代表人:杨建东,主任。

原告温州永成水利水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嘉县黄田街道上***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永成水利水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1元,减半收取计3100.5元,由原告温州永成水利水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蓬勇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长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