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24民初1391号
原告:温州永成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黄田街道上白岩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温州永成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黄田街道上白岩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原告温州永成水利水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永成水利水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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