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智友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智友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南冶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12403号 原告河北智友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南皮县南皮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南冶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东昌东路星光大厦152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智友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南冶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智友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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