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3民初4301号之二
申请人:佳田钢联(天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风电产业园(山河装备开发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专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智友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南皮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佳田钢联(天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北智友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2018)津0113民初43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系买卖合同纠纷,判决生效后,被告已经履行完毕判决事项,申请人现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智友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张文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张 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