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智友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智友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9执复58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河北智友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皮经济开发区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皮县。 申请复议人河北智友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以下称南皮法院)(2016)冀0927执异29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与河北智友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异议人河北智友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以审理期间程序存在问题为由提出暂缓执行的异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执行异议的受理范围,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予以驳回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其异议。 申请复议人河北智友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称,申请人在执行中,没有收到判决书,提出异议,要求暂缓执行。申请人查阅法院案卷时,卷中法院邮递判决书的回执(改退批条),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一,回执没有经手人的签字**;第二,回执没有主管人员的签字**;第三,公司不是个人,回执中“个人拒收”理由不成立。以上看出,该回执(改退批条)是不真实的。法院没有送达判决书,再正确的判决书也不合法,也是错误的。原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 本院查明,河北智友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皮法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冀0927民初320号民事判决,判决河北智友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59942.04元。该案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河北智友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以没有收到判决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南皮法院经审查作出(2016)冀0927执异29号裁定驳回其异议,河北智友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复议至本院。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本案中,申请复议人河北智友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称没有收到判决书,认为(2016)冀0927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在送达程序上存在错误,是对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按照以上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应当依法申请再审或通过其他程序解决,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南皮法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并无不当,对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南皮法院(2016)冀0927执异29号裁定驳回其异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申请复议人河北智友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二、维持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7执异29号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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