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鄂西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枝江市鄂西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582财保33号之一
申请人枝江市鄂西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问安镇,注册号420583000003652。
被申请人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000010003081。
法定代表人郦浙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枝江市鄂西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鄂0582财保3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内容为将被申请人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497700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现因申请人枝江市鄂西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497700元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被申请人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的财产查封、扣押措施。
审判员  雍少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