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鄂西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枝江市鄂西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2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枝江市鄂西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开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春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
委托代理人孙清梅(系***之妻)。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袁本珩。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枝江市鄂西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枝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0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枝江市鄂西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枝江市鄂西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枝江市鄂西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枝江市鄂西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苗劲松
审 判 员  赵春红
代理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