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582财保32号
申请人枝江市鄂西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省枝江市问安镇,注册号420583000003652。
法定代表人吴太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住所地江**省**昌市新建县望城新区璜溪**大道**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000010002232。
法定代表人杨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枝江市鄂西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枝江市鄂西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282914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枝江市鄂西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以及PZPP201642011007000038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为其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枝江市鄂西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282914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申请人枝江市鄂西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享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雍少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杨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