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582财保32号之二
申请人枝江市鄂西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问安镇,注册号420583000003652。
法定代表人吴太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望城新区璜溪南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000010002232。
法定代表人杨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枝江市鄂西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鄂0582财保3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内容为将被申请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282914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2016年7月17日作出(2016)鄂0582财保32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内容为将被申请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以“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广西桂三高速公路工程GSTJ04标段项目经理部”的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282914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现因申请人枝江市鄂西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282914元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被申请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以“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广西桂三高速公路工程GSTJ04标段项目经理部”的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82914元的冻结措施。
三、解除被申请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的财产查封、扣押措施。
审判员 雍少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