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财保910号
申请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会展路1009号航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董事长。
被申请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
法定代表人:汪孟德,经理。
被申请人:东方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青岛万达东方影都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兰涛,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源泰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308国道28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凤环,经理。
申请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东方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源泰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618,157.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东方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源泰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618,157.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田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