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11282号
原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会展路1009号航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8475840Y。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越晗,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4665940XA。
法定代表人:汪孟德,董事长。
被告:东方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青岛万达东方影都展示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73297941M。
法定代表人:兰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嵩,男,东方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源泰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308国道2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671794016B。
法定代表人:陈凤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宽,男,青岛源泰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智勇,男,青岛源泰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东方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源泰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诉讼期间,原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