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财保974号
申请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会展路1009号航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8475840Y。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董事长。
被申请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4665940XA。
法定代表人:汪孟德,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同江路1号维多利亚湾展示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773577453。
法定代表人:兰涛,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源泰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308国道2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671794016B。
法定代表人:陈凤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源泰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源泰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462135.2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融创游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源泰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462135.2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 莹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