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源泰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昌润程建材商贸有限公司、青岛源泰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213民初5138号
原告:青岛昌润程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97号山水名苑1号楼5单元3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M2XTQ0L。
法定代表人:纪家斌,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崇林,系青岛城阳诚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源泰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308国道288-8号,统一信用代码91370203671794016B。
法定代表人:陈凤环,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智勇,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周口路96号9号楼3单元102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青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营上路9号,统一信用代码913702821635603957。
法定代表人:丁国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群培,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盐滩村298号4户,系该公司行政总监。
原告青岛昌润程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源泰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青岛昌润程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七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款1000000元,并以10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2月8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为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双倍计算的利息37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8月7日)合计1037000元。2、本案保函费1100元由七被告承担。3、诉讼费、保全费由七被告承担。(总起诉标的10381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七有业务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七供应水泥材料,原告依约供货,被告七于2021年9月18日向原告支付壹张电子商业承汇票合计金额1000000元,用于支付原告部分货款,被告七向原告交付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为被告1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票人均为被告2青岛源泰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230245203616620210209858812902,票据金额为10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21年2月9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2月8日。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青岛源泰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原告青岛昌润程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230245203616620210209858812902(出票方为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100万元,青岛源泰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前支付青岛昌润程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票据款50万元,于2022年12月10日前支付青岛昌润程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票据款30万元,青岛源泰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前内一次性支付青岛昌润程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剩余票据款20万元。被告青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二、若被告青岛源泰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青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则青岛源泰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应于违约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青岛昌润程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且青岛昌润程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的全部未付款项、违约金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受理费14143元,减半收取707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71.5元,均由青岛昌润程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恒义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程 程
书 记 员 罗超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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