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源泰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昊德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源泰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财保1161号 申请人:青岛昊德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南村镇三城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MFN6Y3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源泰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308国道2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671794016B。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青岛昊德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源泰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青岛昊德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源泰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青岛昊德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责任限额为400,000元的**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源泰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青岛昊德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叶 政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钰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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