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孟庆芝诉被告青岛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11民初1486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女,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男,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民丰路7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
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青岛黄岛灵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青岛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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