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11执3432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天鑫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青岛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211民初159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100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交付案件款,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鲁0211民初159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西才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昌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