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恒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起、大连恒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执1601号
申请执行人:**起,男,1965年2月8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大连恒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元台镇前元村前元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81669212152E
法定代表人:李德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瓦房店将军石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西杨乡渤海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81064436452X
法定代表人:宋允信,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大连将军石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西杨乡渤海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817599273547
法定代表人:陈世大,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宜,辽宁世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起与被执行人大连恒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瓦房店将军石酒店有限公司、大连将军石港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辽0281民初6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4479484.7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同时冻结被执行人大连恒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冻结期限均自2021年6月2日起至2022年6月2日止)及光大银行(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6日起至2022年7月6日止)的账户,并扣划其中存款248623.07元。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东辉
审判员  安永伟
审判员  陈 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