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执1601号
申请执行人:**起,男,1965年2月8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大连恒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元台镇前元村前元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81669212152E
法定代表人:李德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瓦房店将军石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西杨乡渤海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81064436452X
法定代表人:宋允信,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大连将军石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西杨乡渤海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817599273547
法定代表人:陈世大,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宜,辽宁世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起与被执行人大连恒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瓦房店将军石酒店有限公司、大连将军石港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辽0281民初6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4479484.7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同时冻结被执行人大连恒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冻结期限均自2021年6月2日起至2022年6月2日止)及光大银行(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6日起至2022年7月6日止)的账户,并扣划其中存款248623.07元。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东辉
审判员 安永伟
审判员 陈 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金玉